06月30日, 2013
最近国内接连发生几起藏獒伤人案,养藏獒的朋友们要注意啦。笔者告诉大家,藏獒的智商很低。都说藏獒一生只识一个主人,它不是“故意的”,那是因为它记忆力太差,记不住事儿啊。
藏獒,又名西藏獒、獒犬。原产于青藏高原,是一种高大、凶猛、垂耳的猛犬。身长约120厘米,体毛粗硬,丰厚。性格刚毅,力大凶猛,但智商不高。护领地,护食物,善攻击,对陌生人有强烈敌意,在人类生活区容易对公众构成严重威胁。其认主意识低下,属进化较慢的犬种,只适合看家放羊,性烈难训服,易暴躁,不能当宠物犬。
市公安局昨天通报,前天上午,平谷区马坊镇英城物流园区内,有两人被藏獒咬伤。近期,藏獒等烈性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。有法律界人士认为,如果是在禁养区内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、烈性犬咬伤,而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又曾经接到过举报却没有及时查处,受害人除了可以要求狗主人赔偿之外,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地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。
据警方通报,前天上午9时许,在平谷马房镇英城物流园区的一个厂房院内,一女子正常行走时,被一只突然挣脱了绳索的藏獒扑倒在地,左腿、后背均被咬伤。女子惊魂未定,这条藏獒又扑向旁边另一名男子,将其右胳膊及肩膀咬伤,伤口鲜血淋漓。
狗主人张某随后赶到,将大狗拉回了笼子。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。据狗主人说,这条藏獒是从今年1月开始养的,一直关在铁笼子里。当天早晨8点多,他出去遛狗,回来后就直接拴在了厂房南边的一棵树上,没想到这么会儿工夫出了事。两名伤者受创不轻,幸好还没有生命危险。
但并非人人都能獒口余生。同一天下午,辽宁省大连高新园区梁家沟内一工地的小卖店的院内,一名6岁女童跟着妈妈进门买东西,院子里突然有一条藏獒猛扑过来,瞬间咬开了孩子的脖子。她的妈妈拼命打跑了藏獒,可孩子已经丧生。此前不久,山西运城盐湖区一名8岁女童也同样被藏獒咬伤,幸好被过路人勇敢营救。
连续几起惨剧又把藏獒等烈性犬推上了风口浪尖。原本不应该成为新闻的“狗咬人”,再次成为了焦点新闻。
一般的狗咬人事件,根据民法中的规定,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,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但是如果出现了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,饲养人和管理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认为,这种情况下,养犬人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、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罪名,绝非赔钱就能了事。
“除了狗主人主动纵狗杀人伤人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,其他狗伤人的事件,如果造成了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,就会被认为是过失犯罪。”常铮说,以藏獒为例,这种猛犬杀伤力很强,如果养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,或者是在遛狗的过程中伤了人,都是明显的“疏忽大意”或“过于自信”的过失。有的犬主认为,“我已经把狗拴上了,我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”,但问题是,一根细绳是否能拴得住一条猛犬?“当然,如果是养在粗铁条焊成的铁笼子里,这条狗又能咬开铁条跑出来,这就有可能在法律上减轻狗主人的刑事责任,甚至有可能认为是一场意外事件。”常铮说。
如果在藏獒伤人的过程中,狗主人不予制止或者不敢予以制止,结果造成了受害人死伤,那么狗主人的责任更加严重。“在最初伤人的一刻,属于是狗主人的过失,但如果他不上前制止,无论出于什么原因,从心态上讲都已经成了故意犯罪,这种故意是指的‘放任’,放任猛犬继续伤害无辜者,是间接故意。”常铮说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受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,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由于北京实行了犬类限养制度,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獒犬等烈性犬,并且由公安机关承担养犬管理工作,如果在限养区内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咬伤,警方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?对此,常铮律师认为,如果警方曾经接到过举报,在日常工作中已经发现了违规养犬的行为,但是没有制止、没有相应的管理,最后导致了恶犬伤人,那么受害者除了向狗主人索讨合理赔偿之外,也有权向法院起诉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。(记者安然)
文/王尚;高中物理网力学组主编。王尚老师《物理自诊断》每道题都有视频讲解的辅导书,热卖中。点击这里了解更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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