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6月30日, 2013
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于海华29日就大连幼童被藏獒咬死一事接受采访称,肇事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如果罪名成立,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7日,一名3岁半女童随母亲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梁家沟一工地探望父亲。去小卖店购买饮品时,女童被院内蹿出的一条黑色藏獒咬断气管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目前,肇事犬主人毕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。事件发生后,藏獒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引起广泛关注。
据法官于海华介绍,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》第7条明确指出,城市市区内的居民,准养小型观赏犬,禁止养烈性犬、大型犬;第9条规定,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。
于海华告诉记者,藏獒是烈性犬,毕某饲养藏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,并且没有合理监管犬只造成被害人死亡,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,负担医疗费和赔偿其他损失。
于海华说,由于藏獒主人看管不当的过失,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结果,犬主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如果罪名成立,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具体定罪与量刑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结果。
于此同时,肇事犬主人毕某明知藏獒为烈性犬种,存在致人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,依然违法饲养并且缺失监管,造成了严重后果,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王尚http://t.qq.com/teacherws
文/王尚;高中物理网力学组主编。王尚老师《物理自诊断》每道题都有视频讲解的辅导书,热卖中。点击这里了解更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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